安徽省高等医学教育合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眼我省推进高等教育强省的新形势,适应医药卫生人才培养模式战略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医学教育的新要求,加快高等医学院校间的合作与交流,做大做强安徽高等医学教育,在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的同意和支持下,省属医药卫生类高等院校自愿成立“安徽省高等医学教育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教育合作委员会)。本委员会由成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有: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学院、蚌埠医学院、皖南医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庆高等医药专科学校、皖西卫生职业学院;观察员单位是我省设置相关医药类和卫生类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
第二条 医学教育合作委员会是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同意、支持,安徽省属有关医药卫生类高校组成的高等医学教育校际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基石,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医药卫生人才为宗旨,以构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合作与交流平台为基础,遵循“优势互补、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打造我省高等医药卫生院校战略合作共同体,推进我省高等医学教育科学发展,为繁荣安徽高等教育和医药卫生事业,推动高教强省建设步伐,实现奋力崛起,构建和谐安徽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努力为政府、特别是教育和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建议。
第五条 把握高等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科学定位,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科学发展。
第六条 积极探讨安徽省高等医学院校合作与交流的有效途径,科学制定合作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以“质量工程”为抓手,积极探索高等医学教育改革,联合开展下列工作:
1.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根据教学实际工作需要,联合申报、探索教学方式和手段的改革新课题新方法;
2.开展人才培养交流工作,采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注重实效、特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共同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医药卫生人才;
3.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发展,强化创新思维培养;
4.开展大学生实践技能、实验技能、操作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5.开展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6.开展我省医药类专业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工作;
7.开展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八条 结合区域和学校特色和优势,合理规划学科、专业布局。
第九条 建立开放的学科学位和课程建设体系,开展教材建设。
第十条 组织开展校际科研合作,提升科研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合作,共建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推进省际、国际医学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1、参加由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2、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利用委员会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业务;
4、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积极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秉承委员会的宗旨,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向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主席团。主席团设常任主席和执行主席。常任主席为安徽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执行主席为其他各成员单位党委书记、校(院)长,实行轮值制,在承办委员会年会的当年担任,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设在安徽医科大学高等医学教育研究所。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由安徽医科大学指定专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高校指定专人任副秘书长。
主席团下设教学、科研、师资、学生等若干工作协作组,主要负责落实合作委员会的计划与设想,开展合作办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协作组由委员会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协作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主席团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